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陵园管理机构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在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垂钓、游泳、嬉戏的;(二)携带兽类宠物的;(三)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