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陵园管理机构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设置与英雄烈士纪念主题明显不符的门牌店招、标志标识、广告设施的;(二)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的;(三)身着、佩戴与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的;(四)在划定范围、指定时段外开展健身和娱乐活动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