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红领巾广场、共青团路和忠魂亭由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和共产党员以捐赠、义务劳动等方式建造,是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其名称和用途。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