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障碍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