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未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义务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