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制定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对外转让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