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工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登记、快速确权、快速监测预警、快速维权和检索查询等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