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对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鼓励开发区、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活动。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