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规范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