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中医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申请等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