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并提供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