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三)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