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登记注册。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