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融资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