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引导各类社会基金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