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市场主体诉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客观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