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市场主体诉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客观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