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凤凰山公园核心区内的山泉水水质,并公布检测结果。

在凤凰山公园内取用山泉水,限于人工取用自然流出的山泉水供生活使用,禁止利用工程措施取水,禁止采挖泉井,禁止商业目的的取水行为。

禁止在泉井投放污染泉水、危害饮水安全的物质。禁止在泉井周围30米范围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放场。禁止放任宠物在泉水口直接饮水。

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泉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本条第二、三款行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