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流浪犬只,并设置预防流浪犬只伤人安全警示标识。禁止携带工作犬以外的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凤凰山公园。携带其他犬只进入凤凰山公园,需为犬只佩系绳索、佩戴犬牌,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禁止在凤凰山公园内遗弃犬只。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