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凤凰山公园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布局、风貌、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规模等,应当符合凤凰山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防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