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在凤凰山公园边界处设置界碑界桩。

新建建(构)筑物退让凤凰山公园核心区边界距离不得少于20米,退让凤凰山公园非核心区边界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