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凤凰山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确需使用的,审批机关作出使用林地许可前,应当征求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符合凤凰山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