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凤凰山公园内开展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凤凰山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因重大公共利益确需对凤凰山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