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轨道交通、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生态环境、排水防涝、文物保护、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