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用地监督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空间交通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发展改革、水务、财政、大数据、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