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权属状况、利用现状、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方面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
(四)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资源评估、规划编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