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