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登记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是其维护管理的责任人。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管理责任,保障建(构)筑物和设施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