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划和设计用途合理使用地下建(构)筑物;

(二)做好地下空间标识和指引的设置、管理工作,保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三)做好给排水、消防、通风、照明、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保持正常运行;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配合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维护管理活动。

地下空间向公众开放的,维护管理责任人除履行前款规定责任外,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事件发生。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