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是其维护管理的责任人。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管理责任,保障建(构)筑物和设施完好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