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可以开发利用的山体地下空间,应当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优先发展有特殊环境要求的数据中心、精密制造、物资存储等重要产业,因地制宜选择利用山体地下空间的项目。

鼓励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城市绿地等地下空间进行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