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下既有建(构)筑物和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建设具备连通条件,且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支持,连通建设资金和建设主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规划要求修建的连通通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通道面积可以计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