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