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划要求,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准予建设的范围,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出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分别作为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