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产生者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