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对有损乡村清洁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