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清洁的要求,规划、建设和配备生产生活垃圾、污水、人畜粪污、农业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等清洁设施、设备,完善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