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农贸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旅游景区、餐馆、商店、酒店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