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应当履行清洁义务,按照要求处置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污水等,保持各自住宅房前屋后、庭院等的环境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