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履行好相关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卫生公约等清洁卫生制度,做好清洁卫生的日常维护。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村(居)民小组负责组织村(居)民做好村寨内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其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