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予以规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