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乡村所在地的科研、医疗、工业、生物制品、化学制药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