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