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