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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清洁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比,采取表扬、通报、曝光、黄牌警示等方式促进乡村清洁责任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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