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清洁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比,采取表扬、通报、曝光、黄牌警示等方式促进乡村清洁责任的落实。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