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清洁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对道路、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绿化美化,保持干净整洁。村寨和其他公共区域内有碍观瞻的废弃建筑物、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大面积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清理、修缮或者净化、绿化、美化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做好庭院和房前屋后的绿化美化,改善宜居环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