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家庭环境清洁,保持房前屋后干净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杂物;

(二)乱丢乱弃垃圾;

(三)乱泼乱倒污水;

(四)粪污明显暴露;

(五)其它影响家庭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