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清洁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村(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家庭环境清洁,保持房前屋后干净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乱堆乱放杂物;(二)乱丢乱弃垃圾;(三)乱泼乱倒污水;(四)粪污明显暴露;(五)其它影响家庭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