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四章 清洁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乡村清洁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增强卫生安全意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