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聘请清洁服务机构、村(居)民个体承包等,推进乡村生产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