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条件聘用一定数量的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和清洁设施日常维护。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