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从村(居)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的日常卫生保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